借錢週轉要還,本是天經地義的事兒。可他借向前女友借錢週轉,卻以為簽上曾用名就可以賴賬了,近日,法院依法判處被告劉某還錢。
我市陽明區居住的孫某和劉某原本是戀人。2004年到2005年間,劉某多次向孫某借錢週轉,並且在2007年11月6日出具了一張借條,還款從每月工資還。在這張借條中,還羅列了各項借款的明細,借款人署名是“劉威”。2008年12月,二人分手後,劉某並沒有像借條上說的那樣每月用工資還錢。孫某曾多次找到劉某,但對方都找理由推託,不還錢,孫某無奈只好向法院起訴。
法庭上,孫某的辯護律師說,經調查,劉某在借條上的簽名與其身份證上的不符。律師強調,使用與身份證不一致的名字借錢週轉不還有欺詐嫌疑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面對孫某拿出的借條,劉某竟然振振有詞,說兩人當時是戀愛關係,有些錢是兩個人共同花費的,還說借條上的“劉威”不是他。
法庭調查過程中,孫某指認劉某就是借款人“劉威”。劉某最終也承認了借條是他親筆書寫,借條上的簽名是他的曾用名。
法院認為,劉某向孫某借錢週轉後沒有按時還款,構成違約。法院支持了孫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劉某償還借錢週轉,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