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成立的保安公司因資金緊張借錢週轉、到期後無力償還。日前,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排除困難,依法扣劃了被執行人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河濱分局銀行帳戶的存款,僅用半個月時間就執結了四起指定執行案件。
1993年,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河濱分局成立了一家保安公司,由於該公司資金緊張,於96年至98年分別向王造成、劉豔敏、李新安借錢5萬元、3.1萬元和2.5萬元,租用李春軍的車輛欠其租金3.365萬元。到期後保安公司無力償還並於1999年1月被撤銷,河濱分局接收了保安公司的財產。四當事人在多次向河濱分局催要未果的情況下,於2003年相繼把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河濱分局告上法庭。河口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很快審結以上四起案件,判決或調解確定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河濱分局償還四申請執行人借錢及租金和相應利息共計21萬元,並於2003年立案執行。
由於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河濱分局屬省公安廳直轄,河口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受到來自多方面的干預,四案拖了三年之久未能執結。申請執行人多次到河口區政府反映情況也未得到解決。作為全國法院“執行三統一”的試點法院,東營中院根據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統一指揮的原則,依法於2006年11月24日將四案指定到墾利縣法院執行。
四案已拖延了近四年之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遲遲得不到實現,嚴重影響了當事人的生活。被執行人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河濱分局作為執法機關,缺乏誠信,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讓當事人失去應有的信任。以上四件案件若不及時執結,勢必會引起申請人的不理解,甚至出現上訪等問題的發生。墾利縣法院執行二庭法官接到案件之後,認真查閱了原執行卷宗,並及時與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法官取得聯繫,探討該案未執結的原因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以做到心中有數。然後及時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傳票。
被執行人的委託人到庭之後絲毫沒有還款的意思,對於被凍結的帳戶,被執行人強調那是保證金帳戶,不能凍結。執行人員認為從各方面的表現來看,該帳戶不可能是被執行人的保證金帳戶並到東營市人民銀行進行了核實。
執行法官一方面給被執行人做工作,告之利害關係,責成被執行人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河濱分局在七日內自動履行義務,被執行人仍拒絕履行。
2006年12月11日下午,執行人員趕赴凍結被執行人帳戶所在地銀行辦理劃款手續。在辦理過程中,該銀行有關人員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給案件的執行造成了極大的困難,執行人員當場對銀行有關人員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最終銀行工作人員給予了協助。
法官在手續辦完之即將離開時,被執行人派人趕到銀行攔住了執行人員和車輛。法官曉知利害後被執行人將執行人員和車輛放行。現申請執行人已拿到了執行款。
公安分局成立的保安公司因資金緊張借錢週轉、到期後無力償還。日前,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排除困難,依法扣劃了被執行人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河濱分局銀行帳戶的存款,僅用半個月時間就執結了四起指定執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