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來,張女士先後匯款20次,借貸給好友80多萬元,但從沒寫過借條。如今,她已3個月沒聯繫到好友了,對方家人也不承認債務,她很擔心借貸要不回,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沒有借貸憑證,借貸算不算?記者昨日獲悉,北侖法院依法對這起案件作出了判決。
張女士家住寧波江東,今年47歲。2006年5月以來的3年間,她的好友李先生陸陸續續提出了借貸要求。由於彼此關係很好,她前後20次通過銀行匯款,借給李先生80.3萬元,都沒讓對方寫借條。
從今年6月開始,張女士撥打李先生的手機,發現再也聯繫不上他了。在朋友的提示下,張女士請了律師,將李先生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張女士稱李先生一直表示會還錢的,她還出示了李先生髮來的手機短信,有一條顯示:“我借貸應該我來還,你要這樣說我沒辦法,總之我把錢拿來就好。”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雖無書面借貸合同,但原告提供的個人業務憑證與手機短消息相印證,可視作債權憑證,足以證明雙方借貸關係成立,被告負有還款義務。
因被告經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法院最終作出缺席判決,判令李先生自判決生效起7天內歸還原告張女士借貸803000元,並支付自今年9月2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貸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