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他個人借錢,和我們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當得知本公司的一位經理向姜桐借錢10萬元的事情後,該公司的負責人一口便回絕了薑桐的討債請求。姜桐一氣之下乾脆把經理和該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姜桐和郝函同是多年的好友,彼此間誰有苦難都會互相伸出援手。2008年3月份,郝函同一臉苦悶找到了薑桐。“你現在不是公司的經理嗎,還有什麼不順心的?”薑桐關切地問道。郝函同於是道出了心中的苦悶:“現在我們公司的周轉不靈,很困難,現在需要大筆資金,不知你能不能借我們一點?”想到平時郝函同也幫了自己不少忙,薑桐沒有絲毫猶豫,便借給了郝函同十萬元。
郝函同倒也是講理之人,他當即給薑桐打了一張借條,其中寫明:“暫借郝函同十萬元,一個月內歸還。”落款人則是某器材公司經理郝函同。“別說一個月了,現在都一年多了,他仍然分文未還。”薑桐現在對當初借出這筆款項心生悔意。為了討要這筆債務,他費盡了周折,當其找到郝函同的時候,郝函同則表示他是為公司借錢的,應該找公司索要。可該公司的負責人也把姜桐拒之門外:“這筆錢是郝函同個人借錢,和我們公司無關。”這下,薑桐犯了難,他一氣之下乾脆將郝函同及其公司一起告上了棲霞區法院。
在法庭之上,郝函同仍然在不斷地訴苦:“我們公司的經營狀況確實不好,不然也不會拖到現在了。”法院審理後認為,合法的債權受法律保護。
郝函同以器材公司的名義向姜桐借錢,所借錢項也匯入了器材公司的帳戶,郝函同作為器材公司的職員,其借錢行為是代表器材公司履行的職務行為,應由器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郝函同不承擔還款責任。對薑桐要求器材公司還款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姜桐要求郝函同還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由器材公司為這筆十萬元的巨債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