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在台中某構件廠工作時受傷,為治傷向單位借錢5萬元,在獲得單位的工傷賠償後,錢某拒絕償還借錢。無奈,單位將錢某訴至法院。近日,台中法院依法判決錢某償還單位的全部借錢。
錢某是某構件廠的工人,2009年3月18日,在上班期間受重傷,造成殘疾。錢某以支付醫藥費、生活費及子女學費為由,向單位借錢5萬元。後經密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錢某為工傷,並由法院作出判決,由單位支付錢某傷殘補助金、醫療費等費用8萬餘元,均已執行完結。此後,單位多次要求錢某償還借錢,卻遭拒絕。
錢某辯稱,自己是在工作中受傷,單位雖已進行賠償,但仍不能彌補自己所受到的痛苦,這5萬元雖說是借錢,但也應看作是單位對自己的額外補償,故不同意返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錢某向原告借錢後,應及時履行償還借錢的義務。錢某堅持把借錢認定為額外補償,無法律依據,且錢某的工傷賠償糾紛已另案解決,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